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日本空气污染史系列正在更新,回看或者补看1955-196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一)》,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094

1965-197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二)》,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263

1975-198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三)》,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382

21世纪后《日本空气污染史(五)》,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137244

以下是正文


四、1985-2000年(昭和60年代至平成10年代前期)

1985年以后,日本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改变。产业面向地方分散,表现之一就是大城市的工业品市场份额相对低下。在此背景下,日本环保政策全面深化,企业全面引入防污治污技术,重工业追求资源和能源节约,新建重污染企业极大减少。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降至仅为0.01ppm(大致为日本国内标准的一半)。

但另一方面,氮氧化物引起的空气污染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有所恶化。1998年(平成10年)日本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局数字显示,当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标准上限(0.06ppm)三成以上。空气悬浮颗粒(SPM)治理状况仍然不理想。

城市生活型空气污染比之于工业造成的空气污染,更具有慢性潜在性的特点,易引发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

上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国际社会对此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共识。空气污染主要课题则集中在臭氧层破坏、酸雨、全球变暖等问题上。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也在谋求与其他国家一起解决环境问题。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实施

CFC(含氯氟烃,氟化物的一种)、HCFC(氟氯烷)是造成臭氧层破坏的有害气体。臭氧层遭破坏以后,对人体有害的紫外线辐射增加,患者易患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同时,紫外线对于动植物生态系统也有负面影响。19853月,日本参加多国联合签署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9月参加《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为确保这些国际法得以顺利实施,日本国内在19885月又相应制定了《臭氧层保护法》。

 

(臭氧层空洞)

1987年 《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部分修订

1973年出台污染受害赔偿制度后,防治空气污染有所改善,该赔偿制度重点针对的二氧化硫污染尤其得到显著减少,及至1987年,日本几乎全境二氧化硫排放量都降至标准值以下。与此相对,氮氧化物(NOx)及空气悬浮颗粒(SPM)治理状况仍维持低水准,持续不见好转。

另一方面,1978年所有地区规定完成后,大约每年新认定的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受损者9000人,扣除制度适用者6000人,每年持续净增未得到赔偿者3000人。这一状况持续到1983年秋,中央污染对策审议委员会开始讨论该制度。

审议委员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于19864月发布报告指出,“(委员会)认为,不能否定当前空气污染对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慢性肺梗阻疾病有一定影响。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昭和三四十年代日本某些地区空气污染严重,这些污染主要导致的慢性肺梗塞不应继续被算入当前空气污染致病。与此相对,当前新致病的慢性肺部疾病受空气污染影响程度有待考量。”中央污染对策审议委员会采纳了专家委员会的报告,于同年10月就主要问题公布了法案修改意见精神:

1.取消制定地区(无条件赔偿制度);

2.已经予以认定的患者将继续享受赔偿;

3.加快推进综合性环保措施。

按照此修改意见,19883月原法案中制定的空气污染重点地区全部取消。同时,日本环保监督机构大量建立,共同关注并预防污染造成的健康问题。

 

1992年 《机动车氮氧化物(NOx)减排法》颁布

19926月,日本颁布《关于减少特定地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特别措施法》(简称《机动车氮氧化物(NOx)减排法》),同年12月正式施行。该法律针对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污染地区,将二氧化氮纳入主要监控指标,确定了这些重点污染地区机动车密集地带的管制措施,明确卡车、公交车等大型车辆按照车身重量为单位以最严苛的标准管制氮氧化物排放,不能达到标准的车辆不得驶入。另外,该法提出物流配送拼车制、公交管理机构设置等多种管理办法。

 

1993年 制定《环境基本法》

199311月,日本政府因应形势变化,在1967年《污染治理基本法》基础上,颁布并施行了《环境基本法》。该法出台标志着,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正式作为日本国策之一。

该法包括3章合计46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环境福利的享受和继承,确立了日本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并与国际社会一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同时,该法详细规定了国家、地方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国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

 

1996年以后 关于空气污染有害物质的环境风险对策

苯是一种空气中可致癌的有害污染物,低浓度苯长期暴露在空气中会否对人类健康造成影响值得关注。欧美等国于1990年前后纷纷出台对策控制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日本稍晚也开始制定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1996年,以《空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日本政府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自主减排的行政监督体系,同时实行健康风险评价制度;对苯等有害致癌物质设定具体限排标准。

此后,针对《空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版中未规定的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排放,1999年日本政府又颁布《关于加强对特定化学污染物排放量的管控改善法》(PRTR法),规定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和运输登记制度。同年7月又颁布《类二恶英对策特别措施法》,制定了相关标准。

话题:



0

推荐

本泽喵

本泽喵

79篇文章 5年前更新

吹皱一池春水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