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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空气污染史系列正在更新,回看或者补看1955-196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一)》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094


二、1965-1974年(昭和40年代)

1973年,世界爆发第一次石油危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脚步却丝毫未发生停歇。1965年开始的十年,日本经济迎来了更超出前一个十年的发展速度。1966年至1970年,年均经济净增长率突破10%。其间,能源需求和消耗也猛增,1974年能源消耗总量已达1965年的2倍多,是1955年的7倍。

这一时期,日本各地空气污染、水污染、生态破坏、新干线高速铁路噪音和振动等环境问题更加严峻复杂。1968年,厚生省发表声明,承认三井金属矿业公司工业污染水体排放导致痛痛病。关于世界关注的水俣病,熊本县水俣湾附近检测出的污染水质经日本氮肥公司确认,新泻县阿贺野川流域水质污染亦得到昭和电工确认,系其排放污染水体所致。这些企业往往都和日本政府同时发表内容基本一致的声明。

痛痛病与镉中毒

为此,民间出现了“即使为了高速发展,也绝不能放弃美好环境”的呼声。这一呼声渐渐让政府着眼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在此背景下,1972年四日市污染审判结果公布,受害者方作为原告获胜。这一判决对政府和各大企业产生了巨大反响。为响应民间尽早订立污染相关损害赔偿制度,政府于1973年(昭和48年)出台了《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

1967年 《污染治理基本法》诞生

四日市哮喘事件以后,日本政府痛定思痛,决定治理空气污染,尤以重工业地区为优先。法律先行,1963年,厚生省和通商产业省共同派出由日本工业技术院院长黑川真武率领的专家团队——黑川调查团,前往四日市实地考察污染影响和污染源治理等课题。1964年,黑川调查团向日本政府提交四日市污染调查研究报告。随后,调查团又前往三岛、沼津等地实地考察污染源,评估空气污染的程度影响。

当时日本各地舆论都开始热议空气污染问题,呼吁尽早明确污染定义、划分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责任、确定针对性治理政策。

19677月,《污染治理基本法》应运而生。

该法律共4章、3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内容涵盖煤烟、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的责任人、国家在确保公民健康和维系绿色环境方面的义务、地方各单位义务、公民自身保护环境义务、环境污染官方标准设定、国家治理空气污染具体措施等多方面内容。此外法律还规定,各地知事依据首相“总体污染规划”,须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各地的“污染治理地方规划”;明确了治理污染的公共事业费用开支来源;确立内阁的污染治理会商制度;环境厅内增设“中央治理污染对策审议会”,下设各地方“治理污染对策审议会”,划定了职能范围。

1968年 《空气污染防治法》诞生

为遏制空气污染,控制企业工厂等煤烟排放及订立汽车尾气排放量标准,1968年《空气污染防治法》诞生,原先“煤烟管控法”等相关法律废止。

根据《空气污染防治法》,引入“K值限制”,限制高污染地区硫化物排放。该指标是在各地核算出的污染排放基准值基础上,以各地污染严重程度和能源消耗需求量为浮动依据,对各地必须减少的排放量做出的量化规定。从1976年开始,排放削减指标不断严格,几乎一年一调,共上调8次之多。

1970年,此法律在国会通过修正案,废除重点地区制改为日本全国普遍针对适用,限排污染物也在煤烟及硫化物基础上增加了包括重金属镉等在内的其他5种有害物质,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地方团体在减排方面的义务,对地方首次提出了减排标准严苛化的规定。1974年再次修正,规定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引入总量管控机制,地方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污染总量削减计划,相较其他地区更趋严格。

1969年 确定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出台针对二氧化硫排放的各种对策

需要指出的是,《污染治理基本法》不仅设定了各种类型污染治理的具体标准,还以达成标准为目标,提出一系列整治措施。

该标准以空气污染为核心指标,重点放在影响健康最大的硫化物排放,基于1969年排放量提出了“每小时测定值年均水平不能超过0.05ppm”的具体要求。1970年该法修正案通过,1972年四日市审判结果公布,受这些事件影响,1973年,硫化物排放标准分解为“每小时测定值日均水平不超过0.04ppm、每小时水平不超过0.1ppm”。

根据日本气象监测部门数据,1967年日本空气二氧化硫含量达到测定峰值的0.059ppm,此后开始呈现减少趋势。这得益于低硫燃料的使用和横滨市政府出台的《治理污染协定》在全日本的推广。

此后,日本全民仍旧不断努力:新的也更加严苛的标准不断公布,禁排规定不断出炉,居民日常改用低硫燃料或液化气,安装排烟脱硫装置……到了1975年,日本空气二氧化硫含量已下降至0.02ppm

通商产业省综合能源调查部下设低硫化委员会,首先从原油的低硫化开始,大量进口低硫原油——原油平均含硫率从1965年的2.04%下降到1969年的1.68%;其次是重油脱硫,对比使用重油总量,经脱硫处理的重油比例由1967年的3.3%上升到1969年的20.6%1975年同比已达60%;再次是电力行业也开始实行相似的空气污染防治策。

此外,日本企业主动引入不含硫的LNG(液化天然气),城市内实行分地区冷暖房,这些举措都为减排做出了贡献。

1970年 光化学雾霾频发

雾霾报道始见于1970719日早晨各大报纸头条。这是因为国立东京监测所测定空气光化学雾霾浓度在当年718日达到顶峰,东京当日5200人出现不良反应,包括眼部刺激加剧、呼吸困难。埼玉县也有407人出现相同症状。

雾霾笼罩下的东京

经“关东地区污染治理总部空气污染分部”研究,通过分析1975-1977年夏季空气污染状况测定结果,悉知关东地区南部沿海区域及都市内排出的空气污染物经南风一路北上,进而影响到了关东平野及长野县等多地。

1970年 污染问题国会研讨

污染问题上升为重大政治议题以后,1970年前后日本国会开始集中研讨,会上,提出一揽子综合治理方案和强化部门建设呼声最高。同年7月,国会决定建立中央污染治理委员会,首相任会长,相关部门抽调15人任会员,同时在这些部门下设污染治理阁僚会议。

委员会成立后,迅速通过了污染治理相关的14项法案,包括《污染治理基本法》修正案、《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噪音管控法》修正案、《垃圾处理法案》、《下水道法》修正案、《污染防治公共费用相关责任人承担法》等。

当时首相佐藤荣作在197011月国会演讲中指出,今后政策基调,应当放在“为民谋福祉”上面,这个福祉除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以外,也要追求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正式认识到污染问题是“人民最关心的事情”。1971年发表演说,决定设立环境厅,全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致力于研发新技术造福国际社会。

1971年 环境省设立

佐藤荣作首相强力支持下,厚生省、通商产业省等原来分散在这些部门下的污染治理单位全部撤销,改为归口环境省,替代原先低半级别的环境厅——从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属上专事环保事业。借此东风,日本又提出了一系列空气污染物防治措施。

环境厅成立

1972年 四日市污染事件判决

1960年盐浜地区第一座石油化工厂投入生产,到午起地区化工厂投入生产,四日市使用的重油硫化物含量达到3%,污染最为严重的1963-1964年,每年硫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硫计)达到13-14万吨。1964年矶津地区每小时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地区平均3%对应值0.5ppm,甚至远超出每小时0.1ppm10倍标准值1ppm,多用2.5ppm空气检测仪爆表。矶津地区当年度二氧化硫污染平均值为0.075ppm(为日本目前环境标准近4倍)。当地居民叫苦不迭,大规模污染受害者在19679月提出诉讼,将四日市多个污染企业告上法庭。19727月,污染事件终审裁决,被告企业强制引入当时世界最新的污染治理设备和技术,对于已造成的后果已经弥补,公布疫病调查结果。

1973年 《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

空气污染虽然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有着人为原因,但环境污染的直接因果关系不明晰,科学界定和证据固定较困难,难以裁定索赔多寡标准。

在此背景下,19736月《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出台,197491日正式施行。该法律明确了空气污染地居民在当地工作或居住一定时长后,患有特定的污染所致疾病(如哮喘病、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经提交中央污染治理委员会审定,确因“严重空气污染”所致,则遵照该法规定的健康受害者赔偿和医药费补贴标准予以补偿。

及至1988年,适应本法而获赔付的人数超过10万人,相应地,当年赔付总额超过1千亿日元。

1974年 硫化物(SOx)排放量管控机制

硫化物排放量管制,从最初的浓度限制到后来的针对具体污染源排出量的K值限制,经过了多次修订强化。这过程中,空气污染状况也得到了全面改善,尤以工厂集中的地区为显著。1974年《空气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对各个都道府县排放限值制定了具体的标准。1974-1976年三年间,三次扩大重点监控地区范围到24个地区,对已建立的工厂严格化的同时,也起到了限制高污染地区新建这类工厂的效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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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泽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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