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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空气污染史系列正在更新,回看或者补看1955-196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一)》,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094

1965-197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二)》,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263

1975-1984年《日本空气污染史(三)》,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3382

1985-2000年《日本空气污染史(四)》,请点这里:http://benzemiao.blog.caixin.com/archives/85034

以下正文


2001年(平成13年后)

2001年1月,日本中央省厅(中央行政部门)机构改革,新设环境省。环境省负责牵头制订日本政府环保政策,并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空气污染等防治、污染水平监测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制订总体规划。同时,与其他省厅部门协调限制化学物质排放,并致力于解决地球变暖、臭氧层空洞等问题。

深入落实《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

这一时期,环境省在继续做好污染受害者赔偿等工作的同时,扎实推进制订污染防治政策。2006年(平成18年)推出《石棉污染受害赔偿法》,确立了对于不适用劳动赔偿制度的石棉污染受害对象的赔偿制度。2001年(平成13年)PRTR法开始实施,加上1999年(平成11年)制定的《治理二噁英特别措施法》,日本政府得以在这两部法律基础上推出多种政策应对有害空气污染物。此外,2001年设置二氯甲烷排放标准,2003年(平成15年)、2006年(平成18年)两度对丙烯腈等7类污染物更新排放标准。

综合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

2000年后,日本一线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效果仍不理想,处于低水平徘徊的主要污染源即柴油动力汽车,故而政府花大力气整顿该领域。其一是2000年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通过决议,提出明确的机动车尾气减排方案并在2005年(平成17年)后不断严格新车尾气排放的市场准入,例如2004年出台的机动车轻油中硫磺排放量标准规定,新车该项指标不应超过500ppm,而2005年的新规中,该标准已经急降为50ppm。

2001年,在原先《机动车氮氧化物(NOx)减排法》基础上,日本修改颁布了《机动车氮氧化物(NOx)及PM(颗粒物)排放法》,2007年(平成19年)又再次修订该法。

2005年,日本政府还针对此前法律均不针对的叉车、推土机、联合收割机等大型车辆污染排放颁布《特殊机动车种尾气排放关联法》。

2009年,因应新的健康观念和标准,明确划定PM2.5颗粒物排放标准。

应对全球变暖

日本作为《京都议定书》协议国,在这一时期采取了多项切实有效的措施达到了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标准,并从立法、税收等渠道固定减排成果。2010年(平成22年),环境厅向国会呈交的《全球变暖对策基本法》获内阁批准通过,正式确定了更严苛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此外,2004年(平成16年)还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案,针对光化学氧化物、飘浮颗粒物及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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